刑者,三刑也,子卯巳申子類是也。沖者,六沖也,子午卯酉之類是也,會者,三會也,申子辰之類是也。合者,六合也,子與丑合之類是也。此皆以地支宮分而言,系對射之意也。三方為會,朋友之意也。並對為合,比鄰之意也。至於三刑取廡,姑且闕疑,雖不知其所以然,於命理亦無害也。
評註:
三刑者,謂子卯相刑,寅巳申相刑、丑戌未相刑、辰午酉亥自刑。刑者,數之極也也滿招損之意。《陰符經》云:三刑生於三會,猶六害之生於六合也(詳見卷之起例)。申子辰三合,與巳午未方相比,則巳刑寅,午見午自刑,戌刑未。巳酉丑三合,與申酉戌方相比,則巳刑申,酉見酉自刑,丑刑戌。亥卯未三合,與亥子丑方相比,則亥見亥自刑,未弄丑。各家解釋不一,以此說為最確當也。
六沖者,本宮之對,如子之與午、丑之與未、卯辰之與酉戌、寅巳之與申亥是也。天干遇七則為煞,地支遇七則為沖。沖者剋也。
六合者,子與丑合之類,乃日纏與月建相合也。日纏右轉,月建左旋,順逆相值,而生六合也。
三合者,以四正為主。四正者,子午卯酉即坎離震兌也。四隅之支,從四正以立局,木生於亥,旺於卯,墓於未,故亥卯未會木局。火生於寅,旺於午墓於戌,故寅午戌會火局。金生於巳,旺於酉,墓於丑,故巳酉丑會金局。水生於申,旺於子,墓於辰,故申子會水局。參閱卷六入門起例。
三刑、六沖、六害、五合、六合、三合,其中刑與害關係較淺。天干五合,地支六合、三合以及六沖,關係極重。八字變化,胥出於此,茲更詳之。三合以三支全為成局。倘僅寅午或午戌為半火局,申子或子辰為半為水局。若單是寅戌或申辰,則不成局。蓋三合以四正為主也。若支寅戌而干丙丁,支申辰而干壬癸,則仍可成局,丙丁即午,壬癸即子也。又寅戌會,無午而有巳,申辰會,無子而有亥,亦有會合之意。蓋巳為火之祿,亥為水之祿,與午子相去一間耳。金木可以類推。此為會局之變例。又甲子、己丑為天地合,蓋以甲己合、子丑合也。而丙申、辛卯,亦可謂為天地合,蓋申即庚,卯即乙,乙庚合也。又如甲午、壬午,午中藏己,可與甲合,午中藏丁,可與壬合。辛巳、癸巳,巳中藏丙戊,可與辛癸合,是為上下相合也。又如辛亥月丁巳日,亥中之壬,可以合丁,巳中之丙,可以合辛。此為交互相合也。凡此為六合之變例(詳訂正在《滴天髓征義》天合地節)。
八字支中,刑沖俱非美事,而三合六合,可以解之。假如甲生酉月,逢卯則沖,而或支中有戌,則卯與戌合而不沖;有辰,則酉與辰合而不沖;有亥與未,則卯與亥未會而不沖;有巳與丑,則酉與巳丑會而不沖。是會合可以解沖也。又如丙生子月,逢卯則刑,而或支中有戌,則與戌合而不刑;有丑,則子與丑合而不刑;有亥與未,則卯與亥未會而不刑;有申與辰,則子與申辰會而不刑。是會合可以解刑也。
評註:
會合可以解刑沖,刑沖亦可以解會合。此須看地位與性質之如何而定,有沖之無力,沖如不沖者,法至活變,無一定之方式也。又沖者,剋也,貼近為剋,遙動為沖,如年支與時支之沖是也。舉例如下:
壬 午
壬 子
庚 辰
甲 申
此陝西主席邵力子之造。因申子辰之會,而解子午之沖也。
丁 巳
己 酉
癸 卯
丁 巳
此浙江督軍楊善德之造。因卯酉之沖,而解巳酉之會也。
戊 午
辛 酉
乙 卯
丙 戌
此陸榮廷之造。因卯戌之合,而解卯酉之沖也。
甲 子
丙 子
丙 寅
丙 申
此浙江鹽商周湘舲造。因寅申之沖,而解子申之會也。
又有因解而反得刑沖者,何也?假如甲生子月,支逢二卯相並,二卯不刑一子,而支又逢戌,戌與卯合,本為解刑,而合去其一,則一合而一刑,是因解而反得刑沖也。
評註:
因解反得刑沖者,四柱本可不沖,因會合而反引起刑沖也。不一其例:
丙 子
甲 午
丙 午
庚 寅
此張國淦之造。一子不沖二午,因寅午之會,復引起子午之沖也。
壬 午
戊 申
壬 寅
壬 寅
此張繼命造。因年時寅午之會,而引起月日寅申之沖也。寅午遙隔,本無會合之理,而引起沖則可能也。
癸 未
壬 戌
庚 戌
庚 辰
此茅祖權之造。一未不刑兩戌,本可不以刑論,乃因辰戌之沖,復引起戌未之刑。
壬 辰
癸 卯
丁 酉
己 酉
此趙觀濤之造。一卯不沖二酉,乃以辰酉之合,引起卯酉之沖,與上張繼造相同。
又有刑沖而會合不能解者,何也?假如子年午月,日坐丑位,丑與子合,可以解沖,而時逢巳酉,則丑與巳酉會,而子復沖午;子年卯月,日坐戌位,戌與卯合,可以解刑,而或時逢寅午,則戌與寅午會,而卯復刑子。是會合而不能解刑沖也。
評註:
刑沖而會合不能解者,本有會合,可解刑沖矣,乃因另一會合,復引起刑沖,或因第二刑沖引起第一刑沖,亦不一其例。
丁 亥
乙 巳
丁 酉
甲 辰
此招商督辦趙鐵橋造。辰酉之合,復引起巳亥之沖也。
丙 子
甲 午
甲 戌
戊 辰
此陸宗輿之造。午戌會可解子午之沖矣,乃因辰戌之沖,復引起子午之沖也。
乙 丑
癸 未
甲 午
甲 子
此齊耀琳之造。午未合本可解丑未之沖,乃因數午之沖,復引起丑未之沖也。
更有刑沖而可以解刑者,何也。蓋四柱之中,刑沖俱不為美,而刑沖用神,尤為破格,不如以另位之刑沖,解月令之刑沖矣。假如丙生子月,卯以刑子,而支又逢酉,則又與酉沖不刑月令之官。甲生酉月,卯日沖之,而時逢子立,則卯與子刑,而月令官星,沖之無力,雖於別宮刑沖,六親不無刑剋,而月官猶在,其格不破。是所謂以刑沖而解刑沖也。
評註:
以別位之刑沖而解月令之刑沖者,有以沖而解,有以會而解,不一其例。
丁 亥
丙 午
丁 卯
庚 子
此因子卯之刑,而解子午之沖也。為敝友陳君造。
甲 戌
丙 子
癸 卯
壬 戌
此因卯戌之合,而解子卯之刑也。為海軍總長杜錫珪造。
如此之類,在入之變化而己。
評註:
命理變化,不外乎干支會合刑沖,學者於此辨別明晰,八字入手,自無能逃形。上述變化,尚有未盡,茲再舉數例於下:
庚 辰
乙 酉
癸 卯
庚 申
此行政院副院長孔祥熙之造也。卯酉之沖,似解辰酉之合,不知申中之庚,與卯中之乙暗合,因暗合而解沖,遂成貴格。
有所處之地位同,因支之性質,而有解不能解之別。如:
丁 酉
壬 寅
辛 巳
丙 申
酉巳之會,因隔寅木而不成局;寅申之沖,亦因隔巳火而不成沖;且巳申刑而帶合,去申中庚金,使其不傷 寅木,財官之用無損,便成貴格。此造摘自《神峰通考》。
辛 未
丙 申
丁 亥
壬 寅
亥未隔申,不能成局;寅亥之合,似可解寅申之沖,無如申金秉令,亥中壬甲休囚,不能解金木之爭;且丁壬寅亥,天地合而假化,旺金傷木,化氣破格。此遜清光緒皇帝造也。
又四柱之中,刑沖俱非美事,此言亦未盡然。喜用被沖,則非美事,忌神被沖,則以成格,非可一例言也。舉例如下:
辛 卯
丁 酉
庚 午
丙 子
煞刃格。天干丁火制辛,煞旺劫輕,喜子沖午,使火不傷金,酉沖卯,使木不助煞,此兩沖大得其用。此遜清乾隆皇帝之造也。
戊 辰
甲 寅
丁 卯
己 酉
寅卯辰氣聚東方而透甲,印星太旺,時上酉沖卯,損其有餘,去其太過,卻到好處。此國府主席林森之造。或云戊申時,然不論其為申為酉,用神同為取財損印,特藉以闡明刑沖會合之理而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