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化之義,以十干陰陽相配而成。河圖之數,以一二三四五配六七八十,先天之道也。故始於太陰之水,而終於沖氣之土,以氣而語其生之序也。蓋未有五行之先,必先有陰陽老少,而後沖氣,故生以土。終之既有五行,則萬物又生於土,而水火木金,亦寄質焉,故以土先之。是以甲己相合之始,則化為土;土則生金,故乙庚化金次之;金生水,故丙辛化水又次之;水生木,故丁壬化木又次之;木生火,故戊癸化火又次之,而五行遍焉。先之以土,相生之序,自然如此。此十干合化之義也。
評註:十干配合,源於《易》天一、地二、天三、地四、天五、地六、天七、地八、天九、地十之數,而以為十干之合即河圖之合,其實非也。河圖一六共宗(水),二七同道(金),三八為朋(木),四九為友(火),五十同途(土)。堪輿之學,以盤為體,根於河圖,以運為用,基於洛書,此與命理不同。命理十干之合,與醫道同源,出於〈內經·五運大論〉。曰 :丹天之氣,經於牛女戊分;黅天之氣,經於心尾己分;蒼天之氣,經於危室柳鬼;素天之氣,經於亢氐昴畢;玄天之氣,經於張翼奎婁.所謂戊己之間,奎璧角軫,乃天地之門戶也.戌亥之間,奎璧之分也;辰己之間,角軫之分也.故五運皆起於角軫.甲己之歲,戊己黅天之氣,經於角軫,角屬辰軫屬巳,其歲月建,得戊辰己巳,干皆土,故為土運.乙庚之歲,庚辛素天之氣,經於角軫,其歲月建,得庚辰辛巳,干皆金,故為金運.丙辛之歲,壬癸玄天之氣,經於角軫,其歲月建,得甲辰乙巳,干皆木,故為木運。戊癸之歲,丙丁丹天之氣經天於角軫,其歲月建得丙辰丁巳,干皆火,故為火運。夫十干各有本氣,是為五行,若五合所化,則為五運。曰運者,言天之緯道,臨於辰巳者,為何緯道也。星命家逢辰則化之說,亦出於此,與河圖配合之義有不同也(詳《命理尋源》)。
其性情何也,蓋既有配合,必有向背。如甲用辛官,透丙作合,而官非其官;甲用癸印,透戊作合,而印非其印;甲用己財,己與別位之甲作合,而財非其財。如年己月甲,年上之財,被月合去,而日主之甲乙無分;年甲月己,月上之財,被年合去,而日主之甲乙不與是也。甲用丙食與辛作合,而非其食,此四喜神因合而無用者也。
評註:八字入手,先宜注意干支之會合,千變萬化,皆出於此。十干相配,有能合不能合之分;既合之後,有能化不能化之別。本篇專論其合也。官非其官者,言不以官論也。蓋相合之後,不論其能化與否,其情不向日主,不能作為官論也(此指年月之干相合,或年月之干與時干合而言,若與日相合,不作此論,詳下合而不合節)。甲木日主,月干透辛為官,年干透丙,丙辛相合,官與食神,兩失其用;甲用癸印,透戊作合,財印兩失其用。餘可類推。
年己月甲,年干之己,先被月干之甲合去;年甲月己,月干己財,先被年干甲木合去,日主之甲無分。序有先後,不作妒合爭合論也。詳下合而不合節。
又如甲逢庚為煞,與乙作合,而煞不攻身;甲逢乙為劫財,甲逢丁為傷,與壬作合,而丁不為傷官;甲逢壬為梟,與丁作合,而壬不奪食。此四忌神因合化吉者也。
評註:
喜神因合而失其吉,忌神亦因合而失其凶,其理一也,但亦須看地支之配合如何耳。如地支通根,則雖合而不失其用,喜忌依然存在。茲舉例如下:
癸 未
辛 酉
甲 申
丙 寅
丙辛相合,而官旺通根。此為官多同煞,以丙火制官為用也。此為安徽主席劉鎮華之造。
戊 子
癸 亥
庚 寅
戊 寅
戊癸相合,而癸水通根,洩氣太重,以戊土扶身制傷為用。此為實業家洗冠生造。
然則如何方為兩失其用耶,茲再舉例以明之:
評註:
丙 午
辛 卯
戊 寅
甲 寅
丙辛合而不化,無丙可用辛制甲,無辛可用丙化甲,兩皆有用,因合而兩失其用也。
己 卯
甲 戌
乙 亥
己 卯
年月甲己,本屬無用,因合使兩失其用,格局反清。此張紹曾造也。
蓋有所合則有所忌,逢吉不為吉,逢凶不為凶。即以六親言之,如男以財為妻,而被別干合去,財妻豈能親其夫乎,女以官為夫,而被他干合去,官夫豈能愛其妻乎?此謂配合之性情,因向背而殊也。
評註:
干支配合,關係甚巨,蓋凶不為凶,固為美事,而吉不為吉,則關係甚重。有緊要相用,被合而變其格局者,有救護之神被合失其救護之用,而凶神肆逞者,不可不辨也。舉例如下:
丁 卯
壬 子
壬 申
甲 辰
本為水木傷官用財,無如丁壬一合,火失其焰,水旺木浮,只能順其旺勢而行金水之地也(見下用神節)
庚 申
乙 酉
丁 丑
庚 戌
本為火煉真金格局,乙庚相合,印為財破,雖生富厚之家,而天生啞子,終身殘廢也。
原局十干配合,其關係之重如此;而行運逢合,此五行中這關係,亦不亞於原局。譬如甲用辛官,癸丁並透,木以癸印製傷護官為用,而行運見戊,合去癸水,則丁火得傷其官星矣。或甲用辛官,透丁為傷,行運見壬,合去丁傷而官星得用矣。為喜為忌,全在配合,不論其化與否也(詳見行運節)。運干配合原局,其化與不化,全視所坐地支是否相助,與原局所有者,看法亦相同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