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咸通庚寅岁,洛师大饥,谷价腾贵,民有殍于沟塍者。至蚕月而桑多为虫食,叶一斤直一锾。新安县慈涧店北村民王公直者,有桑数十株,特茂盛荫翳。
公直与其妻谋曰:“歉俭若此,家无见粮,徒极力于此蚕,尚未知其得失。以我计者,莫若弃蚕,乘贵货叶,可获钱千万。蓄一月之粮,则接麦矣。岂不胜为馁死乎?”妻曰:“善。”乃携插坎地,养蚕数箔瘗焉。
明日凌晨,荷桑叶诣都市鬻之,得三千文,市彘肩及饼饵以归。至徽安门,门吏见囊中殷血连洒于地,遂止诘之。公直曰:“适卖叶得钱,市彘肩及饼饵贮囊,无他物也。”请吏搜索之。既发囊,唯有人左臂,若新支解焉。群吏乃反接送于居守,居守命付河南府。尹正琅琊王公凝,令纲纪鞫之。具欵云:“某瘗蚕卖桑叶,市肉以归,实不杀人,特请检验。”
尹判差所由监令就村验埋蚕处。所由领公直至村,先集邻保,责手状皆称实,知王公直埋蚕,别无恶迹。乃与村众及公直同发蚕坑,中有箔角一死人,而阙其左臂,取得臂附之,宛然符合。
遂复领公直诣府白尹。尹曰:“王公直虽无杀人之辜,且有坑蚕之咎,法或可恕,情在难容。蚕者,天地灵虫,绵帛之本。故加剿绝,于杀人不殊,当置严刑,以绝凶丑。”遂命于市杖杀之。使验死者,则复为腐蚕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