章申公在睦州,暮年有妾曰蒨英,有殊色,公宠嬖之。一日,其子援至所居乌龙寺僧房,有玉界尺在案上,乃公所爱。因究其所从,群婢共言与僧通已久。
公怒,令为爨婢,布衣执爨而已,未尝棰也。而罪群婢不能防闲,缚而尽棰之。蒨英既执爨,请令十二县君供过,乃援妻也。缚其僧,棰而送郡,其供出事目如牛腰,即械送狱。郡守方通亲鞠而亟断之,杖其背,厅事震动,而僧不动如山。蒨英执爨四十日,衣敝。
申公思之,令援曰:“十二县君不须出,令蒨英依旧伏侍。蒨英即着旧衣。”蒨英坚不肯着,呼至前,曰:“相公送至州县则送之,蒨英不着好衣,不伏侍相公。蒨英宁死尔!”言讫,吞气立死。